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17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16/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 8888 传真/Fax:0451—8234 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马雷律师、王佳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1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5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

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2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哈尔

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刘波主持;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

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5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6,272,15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2338%。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

份655,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3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4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申请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涉及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5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6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
                                                                                                       法律意见书




全球精品律所联盟成员所
Member firm of the EGLA network
                                                         7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青岛  北京  上海  西安  海口  昆明  南京  广州  银川  合肥  福州  成都  乌鲁木齐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