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7-30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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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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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同
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马雷律师、尹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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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7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哈尔
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刘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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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
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4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689,15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1333%。本所
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
份619,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6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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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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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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