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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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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 1-2 名,由公司相关负责人担任。公司运营

管理部为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的日常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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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

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提交战略决

策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

就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决策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

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

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

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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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予以回避。因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情况下,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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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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