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
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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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
聘,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
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及相关涉密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防止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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