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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法检查公
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

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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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保管监事会印章,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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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拟辞
职监事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
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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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
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
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
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采取直接
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紧急原因
并进行会议记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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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
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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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
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但
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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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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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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