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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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为公司人力资源部,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
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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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
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应予以充分披
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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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
提前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必要情况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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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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