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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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提名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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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原则上应
在提名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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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前
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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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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