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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 2023-010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 16

号要求:“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

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
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

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

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

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

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

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

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
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

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解释的规定,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涉及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内容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亦不存

在追溯调整的情况。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

求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21]35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

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