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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2023-03-30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审被告(反

      诉原告)

      涉案金额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2018 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公司向“省七建”支

      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3,255 余万元,并已执行完毕。因发现新的证据并认为判决存

      在认定事实错误公司申请再审,该案由哈尔滨市中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 01 民初 2888 号】,本

      次诉讼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审判决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黑

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建设施工合

同纠纷,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7

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

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黑0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

体内容及判决结果如下:

    二、与本案有关的涉诉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原审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

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原审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人,公司董事长。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

药”),涉案金额3,000万元。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

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

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

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

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

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

    2、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一审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
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

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

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

(人民币)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

入二审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3、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黑民终221号】),终审

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32号、临2017-033号公告)

    4、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被冻结,实际冻
结金额29,042,402.1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56号

公告)

    5、款项划扣的情况

    2018年12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18)黑01执938号】,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内29,015,767.45

元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账户内3,538,637.10元,合计

32,554,404.55元被扣划。

    6、款项划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扣划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

造成实质性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

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诉讼再审申请事项及再审受理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

告》,再审申请事项及省高院裁定如下: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百零六条规定,省高院签发(2021)黑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诉讼再审民事裁定结果

    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再审进展的公

告》,公司收到省高院(2021)黑民再5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7)黑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

及《关于三精制药大成街女子医院项目阶段性核算会议纪要》无效;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
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及施工现场

交付给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145,900元(已预交755,969.03元,退还610,069.03元),由哈药

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900元,反诉费54,100元,

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50元(已预交95,900

元,退还41,8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7,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负担2500元,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综合判断后

采取各种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该诉讼事项有新

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