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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6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并购、重组等行为;
    (三)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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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等行为;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
司等;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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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
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
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需要时公司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和需要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抽查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交易情况。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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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七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
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
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上海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的声明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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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5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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