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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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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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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594,42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6.34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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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4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14 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7、审议通过公司《2014 年度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8、审议通过公司《2014 年度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融资授权及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9、审议通过公司《2014 年度建设工程及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353,5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86.3528%;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82,184,98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1%,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公司《2014 年度下属房产企业土地竞拍及抵押融资计划总金
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23%;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4,630 股。
    1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议案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选举张晖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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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04,3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8909%。
    (2)选举王天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04,3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8909%。
    1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537,8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315%;反对票 1,247 股;弃权票 55,36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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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杨依见




                                                                20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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