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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公告2015-02-10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5-007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有关问题落实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12 月,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11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其中涉及对于房地产项目补充说明及核查的内容。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

司会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完成了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现将有关问题的落实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项目相关情况及后期规划安排的说明
    1、大上海御龙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大上海御龙湾项目地处于扬州市维扬区邗沟路,由扬州界龙名都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名都置业”)进行项目开发。2009 年 9 月 16 日,名都置业与扬

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3210012009CR0066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受

让 366 号宗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清时间为 2010 年 3 月 16 日,开工日期

为 2010 年 9 月 17 日。

    由于项目用地在出让合同签订时为毛地,后续动拆迁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基

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亦未如期落实,经扬州市维扬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同意

项目公司结合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

后续开发。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发行人已根据交地进度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前全部缴

清土地出让金,并先后取得扬国用(2010)第 0220 号、扬国用(2011)第 0417

                                    1
号、扬国用(2011)第 0418 号、扬国用(2011)第 0419 号、扬国用(2011)第

0420 号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已于 2010 年 11 月开工,并

于 2013 年 8 月竣工;项目二期已于 2014 年 7 月开工。

    (2)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说明

    扬州市维扬区政府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出具如下说明:

    “由于项目用地在出让合同签订时为毛地,后续动拆迁工作未能如期完成,

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亦未如期落实,经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同意项目公司

结合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后续开

发。

    目前,366 号宗地项目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项

目亦按土地取得情况顺利分期开发。本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未发生因违反土地管理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亦不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等法律法

规的情形。”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出具说明,确认名都置业已支付

全部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名都置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23 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整改方案和进度安排

    鉴于 366 号宗地项目的开发由于动拆迁原因有所延迟,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开

发进度,发行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①进一步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确保管理人员和项目经办人员熟悉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

    ②成立由该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推进工

作小组,积极组织项目的推进;

    ③加大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和融资力度,保障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需求,以

确保开发进度;

    ④发行人制订了工程进度表,具体如下:
            时间节点                                   工程节点
                                     2
             2015 年 8 月                              结构封顶
             2016 年 1 月                            脚手架拆除
             2016 年 5 月                          室外总体完成
             2016 年 7 月                              竣工备案
            2016 年 10 月                              交付使用
    2、华川家园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华川家园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由上海永杰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杰置业”)进行项目开发。2010 年 10 月 22 日,永杰置业与上海市浦

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沪浦规土(2010)出让合同第 79 号《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出让合同》,受让川沙新镇 C08-13 宗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清时间

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14 日。

    由于该项目系配套商品房,项目用地在出让合同签订时为毛地,后续动拆迁

工作在 2012 年下半年才完成,因此导致项目土地出让金及开发进度均受到影响。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项目土地出让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前全部缴清,

并已取得沪房地浦字(2012)第 038594 号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已于 2013 年 1 月

开工。

    (2)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出具说明,确认

因政府动迁原因未及时交地,造成本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并同意该项目

延期开发,不再另行处理。

    (3)整改方案和进度安排

    鉴于川沙新镇 C08-13 宗地项目的开发由于动拆迁原因有所延迟,为进一步

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发行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①进一步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确保管理人员和项目经办人员熟悉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

    ②成立由该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推进工

作小组,积极组织项目的推进;

    ③加大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和融资力度,保障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需求,以

确保开发进度;

                                      3
    ④发行人制订了工程进度表,具体如下:
             时间节点                              工程节点
            2014 年 8 月                           结构封顶
            2015 年 1 月                         脚手架拆除
            2015 年 5 月                       室外总体完成
            2015 年 9 月                           竣工备案
          2015 年 11 月                            交付使用
    (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项目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制定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项目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为充分保护中

小投资者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先生已

经共同出具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包括但不限于大上海御龙湾、华川家园房产

项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产生其他损害上海界龙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征缴土地闲置费、被无偿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上海界龙集团有

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先生共同向公司即时进行无条件的全额补偿。

    (三)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以上情况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大上海御龙湾、华川家园两个项目存在土地

出让金缴纳时间及开工时间晚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相关部门已出具说

明,前述情况系拆迁工作未如期完成所致,并非发行人自身原因。截止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发行人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全部土地出让权证,并已制定切

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项目规划,计划通过加大项目投资力度来加速项目推进。此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制定了明确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

益的具体措施。上述项目用地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大上海御龙湾、华川家园等 2 个项目存在的问题

已做出说明,提出整改方案、规划和进度安排及推进措施;上述项目存在的问题

属于规划调整、拆迁未完成、土地未交付等非企业自身原因的,发行人已取得当

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就上述项目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制定了明确有效的保

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并对上述事宜按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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