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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
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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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9,443,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7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 179,234,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4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9,00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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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文件精神,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179,322,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4%;反对
121,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0.8226%;反对 12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9.1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179,317,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7%;反对
126,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0.0631%;反对 126,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9.93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79,317,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7%;反对
126,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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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0.0631%;反对 126,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9.93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新建年产 8,000 万平米彩印包装产品项目的议案》
    同意 179,322,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4%;反对
121,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0.8226%;反对 12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9.1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界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议案》
    同意 179,265,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6%;反对
17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1%;弃权 2,07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5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71.7922%;反对 176,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7.8798%;弃权 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28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
销售之自查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245,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4%;反对
196,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3%;弃权 2,07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68.6119%;反对 196,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1.0602%;弃权 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27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房地产自查承诺
的议案》
    同意 454,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663%;反对 17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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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058%;弃权 2,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54,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71.9663%;反对 175,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7.7058%;弃权 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27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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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魏栋梁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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