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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0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二、同意公司《关于批准公司签署<关于解除<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25%股权以及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

31.03%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协议书>的议案》。

    三、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自发布至今,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

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经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

并与保荐机构进行反复沟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审议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公司终止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晖明、王天东、蒋春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