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涉及诉讼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9-018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部分已开庭审理,但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 228.0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判决,故公司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
25 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 465.16
万元。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8
-049)。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等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进行审理,但未进行判
决。
前述诉讼事项公告发布后,截止 2019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又累计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10 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次涉
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 228.05 万元。
根据《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起诉状显示,法院已受理 10 名原告(自然人)
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 9 名原告起诉公司、1 名原告起诉公司及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费钧德、费屹立。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与诉讼求情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 名自然人(分立 9 个案件)
1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58.20 万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费钧德
被告四:费屹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69.85 万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案件主要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8 月 24 日,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18]46、47、48、49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临 2018-04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告所述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分别立案受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部分
案件已开庭审理,但未进行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与公司聘请
的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止目前,因本公告所述诉讼案件尚未进行判决,
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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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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