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9-064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准许 18 名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
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504,260.3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
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 74
民初 150 号、(2019)沪 74 民初 105 号、(2018)沪 74 民初 942 号),裁定准许
原告林培慈等 18 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林培慈等 8 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281,963.3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雯等 10 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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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222,296.9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47、48、49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原
告林培慈等 18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该诉讼事项内容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分别发布《涉
及诉讼公告》(临 2018-049)、(临 2019-018)。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 74
民初 150 号、(2019)沪 74 民初 105 号、(2018)沪 74 民初 942 号),原告林培
慈等 18 人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向
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林培慈、魏蕴兰、黄云峰、闫大志、黄云雯、何萍、王庆新、
陈赞杨、张雯、罗蓉、冯志强、季爱萍、左昭旭、王超、时风、陈新、李丽娟、
巩嘉伦撤诉;
2、以上 18 位原告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由 18 位原告分别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35
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 693.21 万
元。除以上 18 起案件一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外,另有 1 起案件已由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 起案件一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
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临
2019-036),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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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其余 6 起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尚未
判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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