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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09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20-002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准许 3 名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

书》;一审判决驳回 3 名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3,406,887.9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准许撤诉的裁定对公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为一

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74 民

初 929 号、(2018)沪 74 民初 845 号、(2018)沪 74 民初 768 号),裁定准许原

告阎剑华等 3 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8)沪 74 民初 766 号、(2018)沪 74 民初 1089 号、(2018)沪 74 民

初 1379 号),判决驳回原告郭金山等 3 人的诉讼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已裁定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阎剑华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28,420.60 元;
                                       1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风云、郭金兰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220,776.9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已判决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与诉讼请求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艳琴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300,000 元;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金山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159,154.03 元;

(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清秀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费钧德

被告四:费屹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698,536.38 元;

                                2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47、48、49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原

告阎剑华等 6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

诉讼事项内容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分别发布《涉及

诉讼公告》(临 2018-049)、(临 2019-018)。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74 民

初 929 号、(2018)沪 74 民初 845 号、(2018)沪 74 民初 768 号),原告阎剑华

等 3 人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阎剑华、王风云、郭金兰撤诉;

    2、以上 3 位原告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由 3 位原告分别负担。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74 民

初 766 号、(2018)沪 74 民初 1089 号、(2018)沪 74 民初 1379 号),上述三起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郭金山、刘艳琴、李清秀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准许撤诉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本公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
生效,故公司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35

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 693.21 万

元。涉及公司的上述累计 35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已全部裁定或判决。其中:

31 起案件裁定准许原告撤诉;3 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 起案件已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本次公告外,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2019 年 9 月 20 日、2019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相关诉讼进展公

告(临 2019-036、临 2019-043、临 2019-064)。

    公司将持续关注一审判决案件是否上诉及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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