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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界龙: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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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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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出了《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界龙总部园六楼多

功能厅(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 2112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4,203,5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9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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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该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4,096,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7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存在增

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2020 年 5 月 14 日,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浙发易联”) 提出临时提案《关于变更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

《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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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浙发易联提出关于变更 2020 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2020 年度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和《2020 年度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核查,依据浙发易联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

协议,浙发易联拥有 27.23%的委托表决权(包括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具

备《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提出的日期距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满 10 日,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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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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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公司本部向金融机构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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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公司下属房产企业土地竞拍及抵押融资计划总金
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2020 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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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建设工程及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纸模塑业务日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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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96,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21%;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4%;反对 106,6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汪海鹏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84,096,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1%,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石磊先生得票数为同意 184,096,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1%,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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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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