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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界龙: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ST 界龙        编号:临 2020-051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

准。

       一、公司名称变更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九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名称拟由“上海界龙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12月18日分别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控制权变

更相关协议的公告》(临2019-058)及《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控制权变更相关协

议的补充公告》(临2019-059),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

与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签订《关

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

议》”)等相关协议,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80,468,65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27.23%)转让给浙发易连。本次交易共涉及交易对价14亿元。

    浙发易连自2020年8月18日起持有本公司130,468,65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6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因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为

                                    1
统一对外展示新形象,优化产业结构,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易连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拟在现有经营

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医院管理,康复辅具适配服务;软件开发,医疗器械互联

网信息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风险提示

    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核准。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目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情况

    (一)修订《公司章程》

    因变更公司名称、增加经营范围,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

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3)408号文

批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现修改为: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3)408号文批

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493A。

    2、原章程: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JIELONG INDUSTR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ELIANSY INDUSTR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3、原章程: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无限期。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4、原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地处浦东的优势,立足市

场,开发浦东,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采用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利用

人力、物力,实行“一流产品、一流服务”的方针。为提高企业规模效益和维护

广大股东的利益,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作出贡献。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科技创新促进企业生态发展,

坚持产融结合提升股东投资价值。

       5、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彩色印

刷,特种印刷,电脑纸品,照相制版,包装印刷物资及器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纸制品、塑

料包装生产,文化用品、游戏产品研发、咨询、制作、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它印刷

品印刷;包装印刷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彩色印刷,

特种印刷,电脑纸品,照相制版,包装印刷物资及器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纸制品、塑料包

装生产,文化用品、游戏产品研发、咨询、制作、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计

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它印刷品

印刷;包装印刷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物

业管理;医院管理,康复辅具适配服务;软件开发,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6、原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界龙发展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为31,408,700股,以资产方式于1993年10月7日出资。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经发行的普通股为662,753,072股,已全部上市流
通。
                                      3
    7、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8、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4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原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1、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5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6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1)单项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15%;

    (2)与非关联方建立互相担保关系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合

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30%;

    (3)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项目,

遵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则执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5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7
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权限以下事项按公司相关制度约定权限审批。

    13、原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通知、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之日前五天内。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

通知、电话通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迟于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24小时。

    14、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本章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会、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工作三

年以上;

    (2)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本章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8
    15、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6、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进行修订。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故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1、原议事规则: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现修改为: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9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2、原议事规则: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现修改为: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24 小
时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未进行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涉及公司名称的部分将一并做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五、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此次变更

                                     10
名称后,本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公司名称变更前以“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签署的合同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仍将

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