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界龙: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08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界龙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
用于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9月7日下午13:30在界龙总部园六楼多功能厅(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
2112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7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80,648,41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572%,其中:


                                     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
均为截至2020年9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0,631,02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7.25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9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79,7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0,64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
反对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69%;反对4,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注: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须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0,64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
反对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69%;反对4,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爱红女士、黄易丰先生、赵宏光先生、
刘正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
    3.01    选举王爱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0,629,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79%。

    3.02    选举黄易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0,629,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01%。

    3.03    选举赵宏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0,629,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46%。

    3.04    选举刘正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0,629,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01%。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健先生、俞敏女士、朱建民先生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吴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0,629,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79%。

    4.02    选举俞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0,629,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14%。

    4.03    选举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0,629,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01%。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马金龙先生、罗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马金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0,629,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91%。

    5.02    选举罗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0,629,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0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