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 用于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5月20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81,075,82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2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3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 为截至2021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0,501,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7.235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3,87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607,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1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4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5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1,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66%;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2021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提供担保 的议案》 6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2021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2021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06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2,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5%;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8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爱红女士、赵宏光先生、李文德先生、 陈龙先生、杨光先生、艾子雯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4.01选举王爱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58%。 14.02选举赵宏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4.03选举李文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4.04选举陈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4.05选举杨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4.06 选举艾子雯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俞敏女士、朱建民先生、徐素宏先生为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1选举俞敏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5.02选举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5.03选举徐素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0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罗衡先生、马金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监事。 16.01选举罗衡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16.02选举马金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0,5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