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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2021-09-1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          邮编:430070
4/F, Zhiyin Plaza, No.31 Zhongbei Road, Wuchang District, Wuhan 43007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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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九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7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23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25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5

六、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符合规定.......................... 26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6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7

九、结论意见.............................................................................................................. 27

第三节 签署页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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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上海易连、上市公司或
                          指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根据本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指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
有效期                    指
                               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上海界龙                  指   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连曾用名)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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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2021鄂国浩法意GHWH151号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上海易连的委托,担任上海易连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
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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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验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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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的《关于同意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沪证办(1993)116 号),同意上海界龙在上海交易所发行
股票 5000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上海界龙于 1994 年 2 月 2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G 界龙”,证券代码为“600836”。2006
年 6 月 13 日,上海界龙发布《关于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通知》,
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不变。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
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
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变更公司证券
简称的实施公告》,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为“上海易连”。现公司证券简称为“上
海易连”,证券代码为“600836”。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27493A 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海易连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赵宏光

 注册资本           66275.3072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浦东新区川周公路 7111 号

 成立日期           1994 年 1 月 5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1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特
 经营范围           定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用纸包
                    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限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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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图文设计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医院管理,康复辅具适
                    配服务,软件开发;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不含诊疗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供应链管
                    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易连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D-0246 号)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D-0441 号)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易连系一家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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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十次第六届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
案。

     该《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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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承诺,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员工总人数
926 人的 0.43%,全部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海易连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
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3.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有如下几
种: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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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4.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00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1.51%。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7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17.00%。

     3.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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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本次激励   占本次激励
                                       拟授予的限制
                                                        计划授出权   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益数量的比   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赵宏光      董事长、总经理         300.00         30%        0.45%
                    董事会秘书、副总
  2         许轼                             100.00        10%         0.15%
                            经理
  3         杨光      董事、财务总监          200.00       20%         0.30%
  4       王明明          副总经理            230.00       23%         0.35%
                预留部分                      170.00       17%         0.26%
                  合计                       1,000.00      100         1.5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
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
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
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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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均自完成登记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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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40%
        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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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6
元。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3.5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3.07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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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1.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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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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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 亿元;
          票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60.0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60.00 万元。
          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
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
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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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合
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经营领域主要涉及印刷业务。印刷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板块,主要包
括包装印刷、出版印刷及其他印刷业务,其中以包装印刷业务为主,主要为食品、
饮料、书刊、电器、医药、快消品等行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公司在经营规模方
面名列国内纸类印刷包装业知名上市公司行列。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全
国纸类印刷门类齐全、品种丰富、技术先进的龙头印刷企业之一。2020 年 8 月,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公司抓住
转型发展契机,在保持原有业务优势的同时,进军大健康产业,致力于成为一家
以大健康为转型方向的多元化发展的上市公司。为加快转型大健康产业,推进战
略布局,公司已竞得位于建德市高铁新区五马洲约 160 亩土地使用权,拟投资不
低于 6 亿元新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
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2021 年、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分别
达到 10.00 亿元、12.00 亿元、14.40 亿元,或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净利润
分别达到 2,200.00 万元、2,860.00 万元、3,718.00 万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
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
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竞争能
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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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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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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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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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
注销等事宜。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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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
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①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②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2)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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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③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九)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还对公司与激
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内
容进行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1 年度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
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2.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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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激
励对象的关联董事赵宏光、杨光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较高的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的上述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
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3.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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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具体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履行后续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核实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
节“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之(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部分所述。

     根据公司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示信息,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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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3.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此外,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符合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声明,激励对象的
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合法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之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管理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的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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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将就股权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将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
有利于保障股东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
会议文件,公司现任董事赵宏光、杨光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在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作为激励对象
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但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相关法定程序;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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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之情形,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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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 为 《 国浩律师 ( 武汉 ) 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 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




                     夏少林
                                                 经办律师 :
                                                               3叫



                                                         )).) 年 7 月 d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