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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6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

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

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

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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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

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合理,充

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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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相应的解除限

售比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