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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上海易连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29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
用于为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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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
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10月28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因疫情原因,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先生、副董事长王爱红女士未
能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文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10月28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99,332,43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76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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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均
为截至2021年10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0,475,84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7.23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56,5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8,863,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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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330,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1,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862,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327,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3,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8,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3,708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330,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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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2%;反对1,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862,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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