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1-092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3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56 元/股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上海易
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海易连”)2021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
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830 万股上海易连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1
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次
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第
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临 2021-084)。
3、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临 2021-089)。
4、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
临时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830 万股
3、授予人数:4 人
4、授予价格:3.5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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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完成之
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股权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万股)
1 赵宏光 董事长、总经理 300.00 30.00% 0.45%
2 许轼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00.00 10.00% 0.15%
3 杨光 董事、财务总监 200.00 20.00% 0.30%
4 王明明 副总经理 230.00 23.00% 0.35%
合计 830.00 83.00% 1.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4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
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5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内未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首次授予的 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
摊销的总费用为 1,776.20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成本
1,776.20 177.62 976.91 473.65 148.02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
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为依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
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
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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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
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公司 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
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
的确定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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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2、《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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