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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1-19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2-003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9、10、11、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爱红、赵宏光、许轼: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27493A)存在以下事实:

    1. 签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0 年 9 月 26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界龙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界龙名都”)与扬州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临商贸”)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界龙名都将其开发的扬州市御龙湾商业广场第 A3 幢商铺出售给福临商

贸,合同总金额为 6,529.73 万元,当月确认营业利润为 1,696.95 万元,占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8.30%。2020 年 11 月 25 日,界龙名都与扬州杰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博

商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界龙名都将其开发的扬州市御龙湾商业广场第

A4 幢商铺出售给杰博商贸,合同总金额为 2,689 万元,当月确认营业利润为 956.59

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绝对值)的 10.32%。关于上述事项你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披露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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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9 日,你公司召开第九届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选举实际控制人王爱红

任董事长,董事会聘任赵宏光等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日,王爱红在你公司经理办公

会上表示“由于工作繁忙精力有限,委托王正郁先生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事务”。2021 年 5 月 20 日,你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赵宏光

为董事长,王爱红为副董事长,董事会聘任赵宏光为总经理。王正郁不再负责你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20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受你公司董事长王爱

红委托,王正郁全面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爱红以“工作繁忙精力有限”为由,将其应当履

行的职责委托给王正郁,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王爱红仅通过召开经理办

公会通知其委托王正郁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王正郁实际履行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上述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差异,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7】17 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王爱红作为上海易连时任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上海易连上述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

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赵宏光作为上海易连时任董事、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上海易

连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

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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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轼作为上海易连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上海易连上

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

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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