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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1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

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

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

行了详细了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处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公司决定放弃向医药大健康方向转型,对全资子公司易

连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连生物”)之前取得的位于建德市

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马州地块建政工出【2021】3 号的土地(面积为 106,625 平方

米)不予开发。经协商,建德市政府指定建德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该宗

土地使用权,按照原取得土地的成本(2021 年受让地价)核定补偿费总额为人

民币 4,073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土地收回是基于公司积极配合转型所作准备,符合

公司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德市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关

联交易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处置该宗土地。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上海易连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
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公司 170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3 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