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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1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网站、电话、电子邮箱,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研究后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
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
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易连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3 年 10 月制定)》同时废止。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 1: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活动类别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上市公司接待人姓名




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记录人/记录日期
董事会秘书(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