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2-066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并论
证后,拟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安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将考核年度调整为 2021 年、2023 年及
2024 年,并在基于原定目标基础上确定 2024 年考核目标;修订并形成了《上海
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
(一)调整原因
鉴于 2022 年上海因新冠疫情影响,3-6 月全市范围内实行静态管理,公司的
生产经营主体几乎均位于上海地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上海及周边大量
客户群体也同样受封闭管理或外部物流管控的影响,公司印刷包装及商贸服务业
务生产经营活动均受到较大影响。截止目前,疫情的影响亦尚未完全解除。2022
年上半年因新冠疫情导致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约 2,026 万元。目前公司已基本恢
复生产运营,但下半年收入确认尚受订单的生产交付周期和疫情影响有所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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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的传导效应亦会影响后续收入确认情况。多因素叠加导致公司经营情况受到
较大负面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已不能达到预期激
励效果。
考虑到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本次激励计划原定考核目标无
法达成,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努力付出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初衷相悖,同时也
违背了收益和贡献对等的激励原则。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经过深入调研并论证后决定将考核年度调整为 2021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并在基于原定目标基础上确定 2024 年考核目标。公司拟调整《上海易连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和《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二)调整内容
1、有效期、限售期安排
(1)《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之“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之“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前)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后)
排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限售期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三个解除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前)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后)
排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一个解除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之“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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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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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具体内容
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2024 年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前) 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后)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
售期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0 万元。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0 万元。
首次
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授予
解除限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 亿元;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的限
售期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60.00 万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制性
股票 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84 亿元;
售期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89.8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预留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 亿元;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解除限
授予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60.00 万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售期
的限
制性 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股票 解除限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84 亿元;
售期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89.8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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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
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之“(一)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要求”和“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之“(二)考核次数”同步修订。
(2)《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三、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2021 年、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分别
达到 10.00 亿元、12.00 亿元、14.40 亿元,或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净利润
分别达到 2,200.00 万元、2,860.00 万元、3,718.00 万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
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
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竞争能
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
经营目标的实现。
调整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2021 年、2023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分别
达到 10.00 亿元、14.40 亿元、15.84 亿元,或 2021 年、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
分别达到 2,200.00 万元、3,718.00 万元、4,089.80 万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
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
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竞争能
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
经营目标的实现。
4、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之“二、预计限制性股
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830.00 万股。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
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938.2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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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
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
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1 年 10 月授予,则 2021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938.20 293.82 1,616.01 783.52 244.85
调整后: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830.00 万股。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
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938.2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
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
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1 年 10 月授予,则 2021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938.20 248.93 1,346.68 612.13 546.83 183.64
二、本次调整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是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考虑到内部经营和外部
环境的影响,重点考虑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和本次疫情后公司发展预期,平衡考核
目标值和公司期望值,稳定助推中长期目标的实现。调整后的有效期、限售期安
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
理更能体现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兼顾约束性和激励性的原则以及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理念,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管理层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更好的吸引
外部人才,并团结、激励公司管理层,以其作为表彰引领公司其他员工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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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效期、限售期安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调整外,《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其
他内容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三、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
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
《第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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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
六次临时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监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赵
宏光授予 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3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本次调整激励计划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
第十二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有效期、限售期安
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
理进行调整,修订并形成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并对《考核管理办法》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
考核期间和次数进行调整,修订并形成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
有效并继续执行。关联董事赵宏光、杨光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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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有效期、限售期安排、不得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进行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兼顾约束性和激励性的原则,能更好地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并确保本次激励计
划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能切实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公
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的调整,公司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公司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同时重点考虑了
本次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的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合理性,充分地体现公司
业绩增长逻辑,符合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战略,使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更
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10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尚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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