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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4-2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

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

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

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

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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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

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
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
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
确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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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

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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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标准如下:

   (一)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披露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

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

的要求。

   (二)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董事

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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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

时,应当以公司的出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

定。

       第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

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

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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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

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

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依照本制度第九条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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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

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

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豁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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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的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九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向公司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适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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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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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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