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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3年3月制定)2023-04-2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的,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条 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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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

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

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

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规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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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

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定

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

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及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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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

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

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防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须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
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

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

案,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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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

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数额应限定在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范围内。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不断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作,对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

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
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

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
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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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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