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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 2018-050
债券代码:143336            债券简称:17 海通 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发行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5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2017年10月25日至2018
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 年
公司债券(第三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7 海通 04(143336)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
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票面利率为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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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
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2020 年 10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 年 11 月 07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7 海通 04 的票面利率为 4.77%,每手“17
海通 04”(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7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二)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海通 04”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2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7 海通 04”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
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7 海通 04”
债券兑付事 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见 附件)同证 券账户卡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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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
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3410184,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广东路 689 号 1701 室,邮政编码:2000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
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7 层
    联系电话:021-23212111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23 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7 日




                                   4
附件一:

               “17 海通 04”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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