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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1-0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管”)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如下:


    一、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
次数、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40 号),原文如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921X6)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
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第
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
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5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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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
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
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 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
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每 3 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
查,并在每次检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
投资顾问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海通资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海通资管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41 号),原文如下: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000599711334G)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
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
《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
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
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办法》
                                    2
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分固定收益
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规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
管理措施:
   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
产品备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进一步优化内控机制,通过健全债券制度体系、
加强专题学习培训、完善债券业务流程、提高合规检查频率等措施进行全面且深
入的整改。公司将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全面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坚守合规审慎经营底线。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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