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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12-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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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与投资者的沟通对话,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
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
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保持沟通的良好关系;
    (三)健全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
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进一步完
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真正成为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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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以信赖、值得投资的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
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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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网址
或者号码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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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特别注意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幕
信息的保密,避免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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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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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
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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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调研机构及个人以非现场形式进行调研活动或者因其
他合理理由无法当面签署承诺书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其
他合理方式向调研机构及个人告知上述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并认真核实前述文件是否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或者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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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或者调研机构及个人未经公司同意
发布的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
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
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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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
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
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
书面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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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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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
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
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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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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