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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连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连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关于公司与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并厘定 2023-2025
年度持续关联交易/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会前认真审阅和
了解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关连
交易框架协议》中预计的持续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是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与上海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上海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联系人(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
士)在日常经营中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证券和金融产
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并将按一般
商业条款进行,且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
联交易/关连交易而对关联方或关连人士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关连交易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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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关的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情况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鸣、林家礼、朱洪超、周宇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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