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8
六届四次董事会文件之八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之前,相关人员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者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
1六届四次董事会文件之八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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