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2011-12-29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文件之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九百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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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
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
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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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者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9、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会计
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21、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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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7、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8、上述 1 至 7 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对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及董事会报告、配合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
职责;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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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
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已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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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
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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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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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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