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7
七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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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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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
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完成臵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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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
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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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第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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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项目在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相对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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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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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
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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