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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九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修订)2009-04-30  

						五届十六次董事会文件之七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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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科学决策能力,确保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可视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如

    

    下主要职责:

    

    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㈡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㈢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㈣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

    

    ㈤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

    

    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

    

    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五届十六次董事会文件之七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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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安排后,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

    

    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

    

    书面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报审计机构的沟

    

    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保持与年审会计

    

    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

    

    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当在五

    

    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下年度

    

    续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及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五届十六次董事会文件之七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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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 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规定,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如有)

    

    应对评价报告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当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

    

    年报审计的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

    

    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