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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 2018-042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落实新公司法相关内容,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针对回购相关条款修改章程。

       本次章程拟修改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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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七)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七)股权激励计划;
策调整或变更;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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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策调整或变更;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等高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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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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