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9:3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 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04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07,302,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533%。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关于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红轮公司新增 5000 万元 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 1,199,384,183 99.3441 7,911,600 0.6553 6,299 0.0006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1,199,384,183 99.3441 7,911,600 0.6553 6,299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4,945,148 94.0405 7,911,600 5.9547 6,299 0.0048 2.《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 1,177,737,243 97.5511 29,564,739 2.4488 100 0.0001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1,177,737,243 97.5511 29,564,739 2.4488 100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3,298,208 77.7478 29,564,739 22.2520 100 0.0002 3.《关于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A 股(含恢复 1,182,689,969 97.9613 24,612,113 2.0387 0 0.0000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1,182,689,969 97.9613 24,612,113 2.0387 0 0.0000 4.《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 101,003,373 77.3156 29,628,002 22.6795 6,299 0.0049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101,003,373 77.3156 29,628,002 22.6795 6,299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084,342 77.1549 29,628,002 22.8402 6,299 0.0049 上述议案中,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4 为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4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