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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关于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2021-01-07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1-002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最终涉案的金额:货款 190,878,929.95 元、采购服务费 2,970,000.00 元,
共计 193,848,929.9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仲裁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
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根据债权清收情况,以公司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
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裁决相关事项后续执行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8 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
请人”)因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一”)、绵阳德虹电
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陈思德(以下简称“被
申请人三”)、甘平梅(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四”)、陈强(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
五”)、陈丽丽(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六”)、重庆德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七”)、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八”)、成都德
成电器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九”)拖欠公司货款及采购服务费事宜,向绵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金额为:货款、采购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
213,978,170.56 元。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涉及本案相关设备、
不动产(房产、土地)、银行账户及车辆已完成保全,其它资产保全程序尚在进
行中。
    2020 年 9 月 11 日,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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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四川长虹关于公司涉及仲
裁的公告》(临 2020-049 号)。
    本 案 件 裁 决 结 果 的 金 额 为 : 货 款 190,878,929.95 元 、 采 购 服 务 费
2,970,000.00 元,共计 193,848,929.95 元,与前期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差异
20,129,240.61 元 , 系 : 1 ) 在 本 案 件 仲 裁 前 公 司 已 收 到 前 述 部 分 货 款
17,294,274.61 元;2)为有效推进仲裁事项,公司撤回关于违约金 2,834,966.00
元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绵阳仲裁委员作出的《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20)绵仲裁字第 0212 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一自裁决送达之日起 10 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90,878,929.95
元、采购服务费 2,970,000.00 元,共计 193,848,929.95 元,被申请人三、四在
2 亿元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七、八、九对该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其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SCCH-MYDH-FDDY2017001)项下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其与被申请人七签订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SCCH-CQDX-FDDY2018001)项下的机器设备在 3,103.84 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和
优先受偿权;
    4、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其与被申请人八签订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SCCH-FSDLQ-FDDY2018001)项下的机器设备在 3,500.27 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
和优先受偿权;
    5 、 申 请 人 对 其 与 被 申 请 人 一 签 订 的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 编 号 :
SSCH-MYDH-HKZY2017001)项下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编号为 0402
4908 0004 8306 1797)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6、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违约金的仲裁申请;
    7、因无管辖权,仲裁庭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其对被申请人一抵押的《机器
设备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SCHH-MYDH-SBDY2017002)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
权及优先受偿权,以及对被申请人二抵押的“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权第 0004615
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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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因被申请人九抵押的“金建权字第 213006 号”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为集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九抵押的“金建权字第 213006 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 1,164,296 元,由申请人承担 111,400 元,被申请人一、三、四、
七、八、九承担 1,052,896 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一、三、四、
七、八、九在履行上述第 1 项金钱给付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 1,052,896 元
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三、四、七、八、九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内履行上述
第 1 项金钱给付义务及其应承担的仲裁费 1,052,896 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动债权清收工作,包括将被申请人的部分抵押物抵债等
事项。因仲裁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根据债
权清收情况,以公司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裁决相关事项
后续执行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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