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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工申贝: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4-30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工申贝”)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上工申贝如下保证:上工申贝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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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工申贝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的基础上,本次注销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 》,同意注销
3,610,732 份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原因及数量如下:

     1.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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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4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264 名调整为 250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50 名调整为 48 名。公司董事
会将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17,773 份股票期权。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业绩考核目标为“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到 2018 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40%”。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16 年到 2018 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0,848,872.44 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69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84,464,758.31 元,因此,公司未能完成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因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5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3,038,580 份股票期权不能行权,将予以注销。

     3.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业绩考核目标为“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到 2018 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20%”。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16 年到 2018 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0,848,872.44 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69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84,464,758.31 元,因此,公司未能完成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因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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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 254,379 份股票期权不能行权,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注销董事会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3,610,732 份。上述注销工
作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64 名调整为 250 名,持有已获
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038,580 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50 名调整为 48 名,
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81,568 份。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
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
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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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蔡 航                                      经办律师:徐涛、薛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