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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信软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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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助力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实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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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尽量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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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加强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的建设和运维,同步披露

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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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后,应当完整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司选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员作为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组织和实

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工作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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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

责人,有权参加公司涉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所有会议、审阅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有权向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调阅涉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管理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室作好相关工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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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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