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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股份:万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0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人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预案、相关协议及相关议案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本次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关于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之一重
庆同正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有
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关联董事需在表决过程中进行回避的
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4、截至公司董事会召开之日,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
完成,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届时由交易各方
另行协商确定。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预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的各项协议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6、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
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需再次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如有)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整体安排。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康宁                      姬文婷                     叶剑平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