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万里股份:万里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7-19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境内外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
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
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
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
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
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的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帐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该建立募集资金台账,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
金的存款余额,确保帐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
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监管部门禁止的
用途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但是暂时闲置的资金可在符合
监管规定或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形下,用于安全、稳健的短期投资或其
他理财方式。但是资金的最终用途需与募集文件披露的用途一致,如果根
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根据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
策职责;董事长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
资决策职责;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常务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
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需要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
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每半年度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公司 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
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
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
荐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