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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4月修订草案)2021-04-14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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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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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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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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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至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

分之一),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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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各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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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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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委任。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同样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

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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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

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

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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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

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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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提出。董事会

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监事会;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五)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

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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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

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

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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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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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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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

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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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记录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如电话会议等)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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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

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16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

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
    第五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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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五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

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六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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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

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董事长的要求督促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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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其结果书面报董事长,并在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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