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脑: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 2019-007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8299320.41 元(暂计算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
响。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
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 473 号】等法律文件。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因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最高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 329 号民事判决及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 01 民初
47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收到广州中院的案
件受理通知书【(2016)粤 01 民初 472 号】。
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粤 01 民初 472 号,判决情况
如下:
1、驳回原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404371 元,由原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云硕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 01 民初 472 号民事判决,
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
终 329 号】。广东高院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广东高院予以确认。二审另
查明,云硕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
不当。云硕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采纳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云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83297 元,由上诉人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
担。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6)。
二、 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云硕公司因不服广东高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 329 号民事判决
及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 01 民初 47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 329 号民事判决书
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 01 民初 472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
47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