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电科数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
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
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为配合上海市
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对公司届时可能视上海
市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做出提示。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疫情防控期
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为落实疫情防控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不再设置现场会议,并建议股东优先
选择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3:30 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波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相关资料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12,860,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67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通讯方式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见证律师:岳永平




                                              杨   婧




                                                        202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