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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24  

						中高盛

    ANSWER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2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龙建3

    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10年6月24

    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1号公司207会议室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 名,代表股份188,03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35.0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

    (3)《公司2009 年度报告》;

    (4)审议《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8)审议《关于2010 年度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出售黑龙江省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公路收

    费经营权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4739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龙建四公司1000 万美元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龙捷市政公司1000 万元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和六公司各1000 万元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400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525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17)审议《关于为子公司伊哈公司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5

    本次股东大会由1 名监事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公司2009 年度报告》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公司2009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6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关于2010 年度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关于出售黑龙江省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公路收

    费经营权的议案》

    获同意票148,897,1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79.19%,无反对票,弃权票39,138,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20.81%。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4739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未计入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39,995,7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龙建四公司1000 万美元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36%,无反对票,弃权票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0.64%。7

    (13)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龙捷市政公司1000 万元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36%,无反对票,弃权票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0.64%。

    (14)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和六公司各1000 万元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36%,无反对票,弃权票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0.64%。

    (15)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400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36%,无反对票,弃权票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0.64%。

    (16)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525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未计入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39,995,7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7)审议《关于为子公司伊哈公司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8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36%,无反对票,弃权票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0.6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9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O 一O 年六月二十四日